采取公告送達的
離婚案件,一般有兩種原因:
1.
離婚時,因法院難以查明被告住所地,故而法官往往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
2.法院在認定被告下落不明時。
因為
離婚糾紛涉及人身,需要謹慎對待,所以法院需要先調解,一方?jīng)]有到庭,法院一般不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因為對方下落不明等原因,僅向法院
起訴離婚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后。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下落不明的配偶依舊無法到庭參與訴訟的話,法院將會直接宣告二者的婚姻關系解除。
此外,當對方滿足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條件時,也可以向法院審請下落不明的人失蹤或者是死亡,配偶被宣告失蹤的情況下,再次提起
離婚訴訟的話,法院應該準許雙方解除婚約。如果另一半下落不明的配偶失蹤滿四年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的人的死亡,法院根據(jù)失蹤的時間也會認為該人已死亡,那么,從宣告配偶的死亡之時的即日之起,二者的婚約將自動的解除,無需再次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