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其勞動關系是否存在,而引起的糾紛的案例不在少數。我們都知道,只有勞動關系存在,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才能尋求法律的幫助。若勞動關系不存在,也就相當于勞動著的權益處于得不到保障的狀態,顯然這對勞動者時相當不公平的。那么認定勞動關系的證據有哪些呢?
一、哪些情況下勞動關系成立
未訂立
合同時,勞動關系的確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
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下發的通知,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亦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認定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
合同,可參照下列憑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勞動者在平時應當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證、服務證、考勤卡、工資條等與工作相關的材料,以便在必要時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關系存在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具有合法性,勞動者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因此在考慮認定勞動關系的證據時,應該首先從這兩方面入手,除此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