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等法律法規均使用了“勞動關系”這一術語,但是,什么是勞動關系,法律上的界定并不明確。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
合同。”所以,過去勞動
合同被認為是勞動關系的法定形式,也是確認勞動關系的必要條件。但實踐中經常有用工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借此來規避其應盡的勞動法義務。為填補這一漏洞,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種符合勞動關系實質要件,但未簽訂勞動
合同的,被稱之為“事實勞動關系”。
“從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最大特色。從屬性包括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從屬性。“人格從屬性”主要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了用人單位。“經濟從屬性”表現在勞動者通過勞動換取生活資料,體現出勞動力與勞動報酬的交換關系。“組織從屬性”是指勞動關系建立之后解除之前,勞動者始終作為用人單位組織中的一員而存在,受用工單位的指揮與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