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撤銷原判(包括一審生效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后,當事人的訴訟回復至原一審裁判之前的狀態,其訴訟請求未被生效裁判所羈束,訟爭的民事法律關系仍處于待決狀態,一審法院應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重新進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
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二)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三)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四)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據此,由于原判決、裁定被撤銷,審判程序重新開始,當事人依法可以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提交新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追加當事人,適用一審程序的相關規定確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之后的程序并非
再審審理程序的延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
再審裁判。當事人不服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申請
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