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應該怎樣處理呢?您都知道,無論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還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都是有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說這些土地只能在規定的期限里進行使用。那么,那么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應該怎樣處理呢?相信很多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人們對這個問題十分的關注,接下來我們將為您詳細的介紹一下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應該怎樣處理這個問題。
一、綜述
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
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于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并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后果作了規定:
二、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續期(1)續期申請的提出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2)續期申請的審批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準。(3)續期的性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于,對于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準,但對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并無此等義務。
三、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準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
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我國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處理大致有兩種方法,一是由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再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從而繼續使用該塊土地;另一種是由國家依法收回該塊土地的使用權,但在收回時對于該塊土地上的
建筑物、附著物也一并無償歸國家所有。如果您想要繼續使用這塊土地,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續期,當然,土地使用權可以由國家無償收回,但是,在土地上面的
建筑物以及附屬設施是不能由國家無償獲得的。如果您對于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應該怎樣處理還是不明白的話,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