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者主張提成工資的案件中,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根據這一規定,在確定這些具體參數時,法院還應當考慮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即由距離爭議內較近的一方,也就是更容易取得證據的一方承擔某一參數的具體舉證責任。比如,涉及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狀況或者法定的完稅義務等方面的數字,用人單位更有能力也有義務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而對于勞動者已經達到約定的提成工資的支付條件,以及具體完成的工作任務數量等,一般由勞動者一方舉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