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執行時效期間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的期限。
其制度原理與訴訟時效有一定類似之處,都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盡快穩定交易秩序。涉及申請
執行時效期間的兩個問題:
1.如何判斷是否超過時效?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
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
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實踐中,曾有觀點認為,申請
執行時效畢竟與訴訟時效有所區別,申請
執行人在兩年期間內如果僅僅是向被
執行人主張債權,而沒有向法院申請
執行,此時并不構成申請
執行時效的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明確規定:“申請
執行時效因申請
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也就是說,申請
執行人在
執行依據生效后兩年內向被
執行人提出履行要求即構成時效中斷,并非一定要向法院申請
執行
2.誰有權提出申請
執行時效異議?
對申請
執行時效問題,人民法院不應當主動進行審查,也就是說,當事人未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時效規則進行裁判,這一點與訴訟時效規則也是類似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83條規定,“被
執行人對申請
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
執行?!?
據此,能夠提起
執行時效抗辯的主體只能是“被
執行人”。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賦予了利害關系人對
執行行為提出書面異議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
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則進一步列舉了常見的利害關系人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