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條件,是勞動關系的解除或者終止。
換言之,用人單位的這一義務,是其與勞動者勞動
合同解除后應履行的附隨義務,用人單位不得為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移轉人事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設定任何附加條件。
雖然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時候,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但用人單位辦理移轉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并不要求以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為前提條件。
《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義務,但兩款之間并不存在先后條件關系。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相關移轉手續,例如,以勞動者未辦理完畢工作交接為由,拒絕辦理上述移轉手續,給勞動者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當然,如果勞動者確實存在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與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也可以另行向勞動者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