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出借人將全部或部分利息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即通俗所說的“砍頭息”,這相當于借款人尚未開始利用資金,就要先為借款付出代價,使得借款人一開始就不能獲得借款的全部金額。這種做法將導致借款人實際獲取的金額低于借款憑證記載的本金。影響了借款人資金的正常使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借款人的資金成本,損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權益,顯失公平。同時,預扣利息屬于變相提高貸款利息的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經濟秩序。
民間借貸出借人不得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貨幣一定時間的使用費,出借人因為出借貨幣從借款人手中獲得報酬,不可以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則將影響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認定。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主張按借款憑證記載的本金償還借款及利息的,法院將以實際出借金額計算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