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或者定婚。婚約成立后,男女雙方產生未婚夫妻身份。婚約在歷史上大致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一是早期的古代婚約,二是近現代婚約。早期古代婚約,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無婚約即無婚姻”。訂立婚約的主體多為雙方的尊親屬,即所謂的“父母之命”。此婚約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得任意
違約,也不得任意解除。發展到近現代的婚約,與前一種已經有所不同。它不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多數由當事人本人訂立,通常沒有什么法律約束力,全憑雙方自覺履行,在解除時也不需要過多理由,需要解決的問題只是
違約人是否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
嚴格意義上講,婚約問題與彩禮問題并不一致,兩者有一定的聯系,但各有各的情況。從我國目前的立法規定及審判實踐中的認識來看,彩禮問題與婚約之間無必然聯系,訂立婚約不一定都要給付彩禮,彩禮問題與婚約的關系也并不如影相隨。有時候雙方訂立婚約,并基于婚約而給付彩禮;有時雙方之間并無婚約,也會發生給付彩禮的現象。因此,分析問題時不能把這兩種情況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