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一種民間習俗,是一種當地習慣做法。這種習俗或習慣雖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禮問題不具有違法性。糾紛發生后,人民法院要依法進行審理,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予以保護。
借婚姻索取財物和包辦買賣婚姻則不同,它們是一種違法行為,被《婚姻法》和《民法典》所明文禁止。一旦被發現或者被查證屬實,有過錯一方的當事人,其權益將得不到保障。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由此可見,包辦、買賣婚姻及借婚姻索取財物等行為都明確被法律所禁止。如果有這些情形的,為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嚴加處理。實踐中,彩禮問題與借婚姻索取財物,并非涇渭分明,可能存在混淆,彩禮問題與借婚姻索取財物及包辦買賣婚姻等行為,有時會交織在一起。彩禮有時候會成為包辦、買賣婚姻或者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的一種表現形式。這時,所謂的“彩禮”已經不再是一種民間風俗,而是屬于觸犯了法律規定,依法要被禁止的行為。借婚姻索取的財物應當予以返還。
不過,現實生活中,有時候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的舉證非常困難,當事人往往無法證明到底是索取財物還是對方主動贈與。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布的《
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
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1989年公布的《
同居案件若干意見》第10條中規定,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
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雖然上述兩個司法解釋在本次清理中均予以廢止,不能再直接引用,但相關的精神不違背《民法典》的規定,是可以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