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根本性
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1、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在
合同履行期到來后,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
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
合同,有有權要求其承擔
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
2、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
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非
違約方有權要求
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
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不適當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
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
違約責任。對
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違約責任。
4、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
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說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
違約方有權要求
違約方按約定交足數量,也有權要求支付
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