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
合同之后,就正式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
合同是對勞動關系最有力的證明。在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勞動關系都可以持續到勞動
合同結束的那天,在很多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會單方面地中斷勞動關系。那么勞動關系中斷可以補嗎?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
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這里的“兩次”如何理解,目前有不同的認識。有一種觀點認為,2008年1月1日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一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后,第二次與勞動
合同續訂勞動
合同的,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就沒有終止權,第三次勞動者提出來簽訂無固定期限
合同的,用人單位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
合同。還有一種觀點主張,根據法條的意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后,第二次
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有終止權,只是第三次用人單位愿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
合同,用人單位才需要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
合同。因此,這里的“兩次”怎么理解沒,即“第二次勞動
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是否有終止權,需要“實施條例”予以明確。綜上所述,勞動關系中斷可以補嗎是根據個人的工作年限才能決定,你個人在企業時長有10年才能可以補。同時也還不能出現對企業有所傷害的人,乳出現這種情況即便是有年限也不能補,還需了解更多信息,可咨詢的相關專業的律師們。可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