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待售車輛在物流運送過程中發生
交通事故,致使車輛貶值受到損失,受害方有權主張車輛貶值損失。
2、因
交通事故受損的車輛如果不是待售車輛或用于交易目的車輛,且維修后并不影響正常使用的,對受害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不予支持。
3、車輛發生
交通事故時,如受損車輛購買時間較短,行駛里程較少,鑒定結論認為車輛結構受損致使車輛使用壽命縮短的,可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
4、車輛受損后,部分配件經修復后,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質量和性能,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標準,且受害方無過錯,因此,受害方應獲得賠償。
5、已對車輛貶值進行了專業機構評估,受害方可根據評估結果訴請對方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