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入職后,會和單位簽署勞動
合同,其中規定了工資標準及發放形式。按照規定,工資不能隔月發放,現在不少單位對新入職的員工,都采取扣押半個月工資的做法,也就是延期十五天發放工資。那么新入職扣押半個月工資,單位是否違規?下面我們跟隨我們了解下這個問題。一、新入職扣押半個月工資,單位是否違規?大多數上規模的單位結算都是按月并且月末結算的,員工工資也不會按照入職時間結算。此外,月末結算工資是需要時間的,先是部門統計考勤、業績等,匯總,確認,之后才會到財務。財務部門根據上述報表核算工資,之后給人事部門核對,無誤后由公司領導簽字。之后送銀行代發支票和工資明細,一般是4天到賬,如遇到周末等休息日,還要長些時日。最后銀行按照明細進行代發,此流程結束一般都是10-15天。因此所謂壓半月工資的說法不完全正確。壓半個月的工資,應該理解成是延遲15天發工資。這種情況,是目前很多企業單位的通用做法,目的是穩定實習期的人員,不存在明顯的違法、違規問題。二、對于新入職員工單位不發工資怎么辦?工資按月發放,隔月發放違法,本月工資下月發合法。由于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
合同和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對
勞動仲裁結論拒不
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三、單位拒絕支付工資要如何賠償?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按照勞動
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
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按照規定,員工當月工資可以次月發放,但是不能隔月。很多單位為了穩定新員工,往往對新入職扣押半個月工資,其實也就是工資延期發放。這種做法是目前勞動市場通行的做法,不存在單位違規違法問題。如果單位一直不發放工資,則就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或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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