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轉讓方來講,轉讓通知在內容上需要具體、明確、全面,一般需包含轉讓
股權的數額、
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違約責任、
股權過戶期限、稅費承擔等,但不包括公司的財務、負債等情況。同等條件發生實質性變更的,需要另行通知其他股東。轉讓通知需要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送達公司其他股東。
股權對外轉讓經過半數股東同意即可,不必經過股東會決議的程序。同等條件需已確定,因為股東優先購買權是相比于股東以外的買受人而享有的優先權,因此,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是,擬出讓股東與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已經就
股權轉讓達成合意,該合意不僅包括對外轉讓的意思表示,還應包括價款、支付期限及方式等在內的完整對價。
對于股東以外的受讓方而言,應關注:就擬受讓
股權,轉讓方是否征求過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是否已放棄優先購買權等情況,督促轉讓方征求其他股東同意、獲得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聲明文件后,再受讓標的
股權。如果因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對于其他股東而言,需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還需在原股東繼續轉讓
股權的前提下行使。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通知確定的期間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的,行使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