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眲趧?a href=hetongfa/>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并由雙方各執一份。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存在不將勞動
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況,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
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
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
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
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
合同的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改正,至于賠償責任,實務中基本上難以支持,主要是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
合同并不一定會給勞動者造成實質損害,勞動者也難以舉證證明損失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