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有成功也有失敗,如果生活在一起性格不合適總是不和的話,自然會有想要
離婚的想法,如果雙方實在不合適的話,我們也沒有必要勉強,因為勉強的婚姻是沒有幸福可言的。當前有很多夫妻都在異地生活,那如果想要異地辦理
離婚的話,異地法院
起訴離婚條件是什么呢?
異地
離婚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通過協議
離婚方式
離婚的,即使男女雙方身在異地他鄉(xiāng),男女雙方也必須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如果雙方均在外打工,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則雙方均必須回到方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協議
離婚手續(xù)。
因此,異地不能辦理協議
離婚,但是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異地可以辦理訴訟
離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
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guī)定,但應當區(qū)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
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
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
協議
離婚是需要雙方到統一地區(qū)進行辦理的,所以協議
離婚是無法異地辦理的,不過異地法院
起訴離婚條件并不是統一的,而且
離婚對于我們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做出這樣的決定最好是雙方統一進行處理,也算是對于這份感情的負責,這樣不會花費我們多少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