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
合同,交易行為地為
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因此,對于
民間借貸糾紛,雙方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出借人要求還款的,原告所在地法院有
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