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雖不屬于住宅,但具有保障居住權益的屬性,即便車位被抵押,亦可排除強制
執行
1.車位雖不屬于住宅,但依法屬于滿足業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設施,屬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車位使用權與業主居住權密切相關,具有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屬性。對小區業主而言,一定數量的車位、車庫的配備,是與其居住權密切相關的一種生活利益,該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享有車位抵押權的銀行,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購房人在抵押之前已經實際占有車位,并支付全部價款,且對未辦理產權登記無過錯。而銀行在后設定抵押權時未盡到必要注意義務,存在過錯。綜合考慮上述因素,購房人的權利具有優先保護的必要。故可以認定購房人對車位享有排除銀行抵押權的
執行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