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
離婚是非常普遍的事情,
離婚有兩種形式,一是協議
離婚,二是訴訟
離婚。
離婚就會牽扯到財產分割和
撫養權的問題,關于這些問題,法律都是有明確規定的,訴訟
離婚是夫妻雙方不能協議
離婚的選擇,那么訴訟
離婚普通程序是什么呢?下面我們將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訴訟
離婚
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
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為
離婚訴訟。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
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
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
二、訴訟
離婚普通程序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
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
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
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
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5、將繳費
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7、如果對方也同意
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
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
離婚,結案;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9、判決可能判決
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
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
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
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
起訴離婚。訴訟
離婚既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
離婚是夫妻雙發在不能協議
離婚的條件下選擇的
離婚程序,那么關于訴訟
離婚普通程序的問題,國家對于婚姻法這一方面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我們的文章之中也明確提出來訴訟
離婚的普通程序是什么,相信您對于相關的知識已有所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