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護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本身應具備的條件
按照《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規定,受保護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即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并且在其創作時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受保護的由常規設計組成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其組合作為整體應當具有獨創性。
獨創性要符合兩個條件:
(1)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創作者本人自己創作的,而不是模仿或抄襲他人的布圖設計而完成的;
(2)在創作時,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對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來說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
如果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由常規設計組成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則其組合作為整體應當符合上述獨創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