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P(績效改進計劃)目前被各類公司,特別是互聯網企業及外資企業廣泛應用于人力資源管理流程中,當員工出現不勝任工作的情況時,HR就會給他一份PIP計劃,如果PIP仍未通過(大概率是通不過的)就視為經培訓后不勝任工作,公司單方解除
合同。但是,PIP是否符合《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
合同的法定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不勝任工作解除
合同,較之其他條款,解除的周期長、操作難度、舉證難度和風險都相對較大,而且按照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
合同,不僅要提前三十日通知,還要正常支付經濟補償。目前大部分的操作還是以不勝任工作為切入點,最終通過協商的方式解除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