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
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路途。
去男友家路上不屬于《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因此不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