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分為三種: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但它并不是“終身制”并非不能終止和解除,只是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在這14種情況下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
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