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轉讓債務 債權人同意是必須的嗎?
在一些情況下,特別是在公司進行合并、分裂的時候,會出現一些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情況,不少人認為如果債務人轉讓債務而且是在債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轉讓的話,那么該債務轉讓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債務人轉讓債務 債權人同意是必須的嗎?
關于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是不需要征得債務人同意的,債權人轉讓自己的債權,須用有法律效力的書面通知書通知債務人。任何情況下都不需要征得債務人同意。根據物權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債權人轉讓自己的債權,即債權人處分自己的債權,屬于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是不需要征得債務人同意的,民法通則和
合同法的規定是不一樣的。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
合同一方將
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
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
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
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自民法通則頒布之日起,這一條就廣受詬病,被認為是立法者不恰當地干涉意思自治。因此在《
合同法》制訂的時候,就給改了過來: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
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
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因此,目前債權人轉讓債權,是以通知為原則,同意為例外,和民法通則規定的同意為原則,通知為例外正好反過來。
同時還要特別提醒注意,
合同法的措詞是很明確的,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債權人和債權受讓人之間,該債權轉讓行為仍然是有效的。
其實在法律上并不是這樣,一般來說,如果債務人想要轉讓債務的話,那么可以自行進行轉讓,只是說在轉讓的時候是需要通知相關的債權人的,否則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原債務人索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