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以房抵債
合同,實際上是雙方均已認可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轉化為購房款,雙方往往還會另行簽訂商品房買賣
合同且約定購房款通過抵債的方式支付。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轉化為購房款,那么債權人是否可以主張購房優先權?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購房人也并非一定能夠享有購房優先權。根據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2條“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的規定,享有購房優先權的購房人應僅限于“消費者購房人”,即購房人購買房屋是出于居住、生活的目的。而在以房抵債關系中,即使債權人具備了購房人的身份,但其與債務人簽訂商品房買賣
合同的目的并非為了購買房屋用于居住,而是通過以物抵債或代物清償的方式使原有債權獲得清償,其與購房消費者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因此,筆者認為以房抵債的債權人不享有購房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