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校生身份不能成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障礙。
出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學生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且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按
合同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在明知求職者系在校學生的情況下,仍與之訂立勞動
合同并向其發放勞動報酬的,該勞動
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
合同關系。
二、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
大學生到企業參加社會實踐活動,但其并未將所從事的工作當作其職業和持續生活需要。而企業知曉勞動者系大學生的身份,人事檔案由學校管理,招聘其工作出處臨時需要,雙方未達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因此,這種情形下,大學生實習就不存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因此,大學生學習期間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
合同是否合法,主要在于:1、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學生是否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2、其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按
合同約定付出勞動;3、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身份必須知曉并認可,且發放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