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有子女的家庭離異后其孩子一般是由具有
撫養權的一方負責養育,但生活中我們往往看到具備
撫養權的一方卻以各式各樣的借口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擁有
撫養權卻不撫養,這時作為不具備
撫養權的另一方應當怎么辦呢?
如果擁有
撫養權不撫養的一方不能很好的履行撫養義務,那么另一方可以提供有利的條件來爭取孩子
撫養權的變更。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司法實踐中,
撫養權一旦確實后,想要再次變更
撫養權是相當困難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對于可以變更的法定情形,最高法在相關司法解釋中一共規定了四種情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的角度出發,變更撫養關系是有必要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
離婚時爭奪
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變更子女的
撫養權。但是,變更
撫養權卻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
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
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
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撫養關系。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更子女的
撫養權。
綜上所述,針對擁有
撫養權不撫養的情況,如果不具備
撫養權的一方父/母不忍再看到孩子生活無人照顧,想給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成長空間,完全可以根據上述四種法定情形中的情況向法院申請孩子
撫養權的變更以獲得正當撫養孩子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