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混同用工,一般是指勞動者未與任何關聯企業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存在著非本人原因,勞動者為各個關聯企業交叉提供勞動,接受不同關聯企業勞動管理的情形,或者勞動者與其中一個關聯企業訂立了書面勞動
合同,但存在著非本人原因,勞動者為與訂立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相關聯的企業提供勞動,并接受實際用工單位勞動管理的情形。
混同用工不構成雙重勞動關系。原因在于,雙重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同時與多家用人單位建立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關系,分別接受多家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并獲取相應勞動報酬,每個關系都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混同用工則是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勞動者在一段時間內只為一家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基于同一勞動事實只成立一個勞動關系,可根據勞動者的主張,由一家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或由多家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若法院認定構成關聯企業混同用工的情況下,向勞動者承擔民事責任的裁判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由多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共同責任,在判決主文中直接表述為共同承擔或者共同支付。第二種方式是判令多家關聯企業承擔連帶責任。這是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在確定由關聯企業混同用工而導致的勞動糾紛中適用最多的責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