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
股權轉讓稅收有哪些?公司轉讓
股權,是指企業的股東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他人。在企業
股權轉讓的過程中,轉讓方所需要交納的稅收有很多。這些稅收金額加起來無外乎是一筆不小的支出。那么,企業間
股權轉讓稅收都有哪些呢?下面我們為您整理了相關資料。
一、
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二、
轉讓方是公司 公司將
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
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
股權(包括轉讓
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
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
執行。
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金應確認為
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
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
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
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4)企業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
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
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
股權投資而發生的
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
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
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
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在
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
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4、印花稅
股權轉讓的征稅問題。
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
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
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
證券(
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征收
證券(
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
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
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
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綜上可知,企業間
股權轉讓稅收總共涉及到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這三種稅收。稅收是國家的重要經濟來源之一,所以國家對于稅費的征收有著嚴格的管理。如果在
股權轉讓過程不合法交稅,企業的相關負責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