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債協議的效力是否受施工
合同無效的影響,應根據該協議的內容進行綜合分析判定。首先,從以房抵頂工程款的協議看,當事人約定的是用房屋(通常是在建房屋)抵頂已欠的工程款。《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
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也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即便施工
合同因為未經法定招標程序無效,但只要工程合格,發包人都負有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既然被抵頂的債務不因
合同無效而受影響,則以房抵債協議也不應在效力上遭受負面評價。其次,該以房抵頂工程款協議為當事人對欠付的工程款進行結算的約定,性質上屬于發包人與承包人對既存
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理。相較于施工
合同,以房抵頂工程款的協議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
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之規定背后的立法精神,應肯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