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也可以設立子公司,但是按照《
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那么在于分公司簽訂
合同產生糾紛
起訴時,訴訟主體與責任承擔主體怎么確認?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就是這里的分支結構,那么
起訴時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份當事人。但是基于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業務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并委任,并根據總公司的委托或授權進行業務活動;分公司往往也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于總公司,并作為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當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以直接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