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園及樹苗地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
拆遷的時候不僅僅會會遇到居民房屋
拆遷,有的時候
拆遷的地點還會是果園、農地以及魚塘。與房屋
拆遷不同,果園等地因為還涉及到土地使用人的后續收入問題,因此果園、農地以及魚塘征地補償的種類要多余
拆遷房屋的種類。下面以果園及樹苗地征地補償為例介紹一下多出的補償種類。
一、果園及樹苗地征地補償
幼齡期 (區分樹種)
30-50元/株,每畝不超過220株
初果期 (區分樹種)
80-300元/株,每畝不超過120株
成果期 (區分樹種)
300-500元/株,每畝不超過80株
衰老期(區分樹種)
260-120元/株
果園征地補償標準詳細咨詢建議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二、新補償標準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進行征地
拆遷的時候,果園及樹苗地征地補償除了土地本身的價值外還要針對后續可能會產生的利益進行補償,還需要補償果苗的價值。魚塘、農地的補償方法類似。在進行補償的時候對應上述的標準補償,如果針對補償的金額或者是補償的種類有異議需要到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