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辦理的一起盜竊案件順利結案,我們為其辯護的被告人最終被判處緩刑,從其涉案數額方面看,能取得緩刑的辯護效果實屬不易。
案情:2019年11月份,劉某(我方當事人)經人介紹到A食品公司,負責在B食品公司殺鴨車間接鴨血。之前已有王某、趙某被A食品公司派駐在此接鴨血,兩人利用工作之便,私下聯系了C公司的陳某、孫某,擅自將A食品公司拉完后剩余的鴨血偷賣給陳某、孫某。劉某來到后,也參與到偷賣鴨血的行為中,所得款項三人均分。2021年6月案發,涉案五人均被以涉嫌盜竊罪刑事
拘留,經公安機關委托評估,涉案鴨血價值30多萬元。
辦理:劉某家屬委托我們之后,我們多次去會見劉某,并且協助劉某等人與受害人簽訂了賠償協議,取得了諒解。
案件到檢察院后,我們及時進行了閱卷,詳細研究了案卷材料,發現本案被盜鴨血的價值在認定上有特殊性:本案中劉某等人處分的是滿足A公司用量之后剩余的、必將被排入廢血池中的鴨血,其行為未給A公司或他人造成任何損失,不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中的客體要件,認定各被告人構成盜竊罪確實值得商榷;另外也不應將劉某等人對涉案鴨血進行額外加工后價值提升的部分計入涉案價值;即使構成犯罪,劉某等人利用管理鴨血的職務便利出售鴨血,其行為特征符合職務侵占罪,而非盜竊罪。
之后我們及時向承辦檢察官提交了辯護意見并多次溝通,鑒于本案涉案鴨血在價值認定上的特殊性,檢察院給出了在認罪認罰的前提下判三緩五并處罰金的
量刑建議,經征詢劉某及其家屬意見后,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案件到法院審判階段后,法院經審理后,也認識到本案涉案鴨血在價值認定上的特殊性,因此在判決時對公訴機關的
量刑建議進行了調整,刑期變更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同時調低了罰金數額。使得當事人避免了牢獄之災。
劉某等人確實有偷賣鴨血的行為,該事實無法否認。經過各被告人律師的辯護,雖未達到無罪或改變罪名的效果,但在涉案價值30多萬元的前提下,能為當事人爭取到緩刑,避免入獄服刑,對當事人來說也是一個比較滿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