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L某某應訴ZH某某勞務
合同案勝訴
民事一審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接受被告L某某的委托,代理應訴其與原告ZH某某、HT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務
合同糾紛案的一審訴訟,現根據法庭調查事實與法律規定發表一下代理觀點:
一、ZH某某將L某某列為被告
起訴屬于其
起訴被告主體錯誤,應當駁回ZH某某對L某某的
起訴。
原告所訴涉案工程是HT公司作為施工方承包,L某某只是為被告HT公司墊資,相關施工責任主體是HT公司,L某某作為自然人不具備施工主體資格,答辨人只是為HT公司代管工程而已,其將L某某
起訴屬于認定被告主體不合法。
二、ZH某某作為原告應依法對其完成的工程勞務量承擔舉證責任,其未提供客觀、關聯、合法有效的證據證實
起訴稱并主張勞務報酬的相關工程勞務量,原告ZH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其訴求不應得到支持,應當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ZH某某是在虛假陳述其承包涉案工程澆筑混凝土、支模澆筑勞務完全與事實不符,確實在隱瞞法庭,嚴重歪曲事實。ZH某某沒有合法證據證實其承攬涉案工程的澆筑混凝土、支模澆筑混凝土全部勞務。因為涉案工程的澆筑混凝土和支模澆筑混凝土大部分是HT公司項目部自己組織的人員完成的,還有其他人員也在施工的情形。(2019)新2X23民初9X5號民事裁定案的庭審筆錄能夠證實他人也在施工的事實。
因為ZH某某根本沒有完成、沒有實施相對應的澆筑混凝土、支模澆筑混凝土的工程勞務量,其也沒有相應的人力完成相應的勞務量,其僅在借用項目部的挖掘機、鏟車、振動棒、發電機、施工扳手、鐵鍬、鋼管、模板等設備情況下完成少部分勞務,加上部分臨時用工,扣除其借用項目部的前述設工具使用費、稅及汽油款、伙食費、車輛使用費、部分人工費后,其應得的勞務費為509022元,這些款項HT公司項目部已代付,已給其全部結清,ZH某某也是認可收到509022元款項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務
合同的履行情況應當由福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履行情況的舉證責任,原告應承擔其實施的勞務量示多少的舉證責任。但是原告未盡到舉證責任。
另外通過庫車縣法院的(2019)新2X23民初9X5號民事裁定案的ZH某某的
起訴狀、單方自制的表格、庭審筆錄多次對法庭虛假陳述,清楚地說明ZH某某在虛構453968元勞務報酬訴求和事實理由;通過本案ZH某某的
起訴狀更清楚的更存在虛構738746.27元勞務報酬和事實理由。原告明顯存在虛假訴訟情形。
綜上,ZH某某對L某某的
起訴系被告主體錯誤,對HT公司和L某某的
起訴確實無事實根據,無法律依據,懇請法庭全面查明事實,公正判決駁回ZH某某的
起訴或訴訟請求,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敲詐得逞。
代理人:
石 斌 律師
此前ZH某某已經提起過訴訟撤訴后再次提起本案訴訟,一審開庭過程中代理L某某根據訴前調閱的以前撤訴案的
起訴狀、原告證據、庭審筆錄據有理有力舉證,揭穿ZH某某虛假訴訟主張不成立的客觀事實,開庭程序中的法庭調查、辯論、最后陳述結束后,原告ZH某某感覺勝訴無望未按法院通知交訴訟費,一審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本案代理避免L某某近74萬元損失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