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某一審被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罪名成立獲刑一年。
2021年12月上旬,蘇某某家屬在他人介紹下,從濱州市趕到鄒平市。
律師接待了蘇某某的家屬,通過了解相關情況,律師接受了委托,決定接受委托,代理此
上訴案件。
案件基本情況:蘇某某找來的挖掘機司機李某某,在施工過程中導致一人死亡,李某某已經被一審法院判決重大責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并獲得了緩刑。
公訴機關認為,挖掘機司機李某某是蘇某某找來,蘇某某明知李某某無相關操作證,導致一人死亡,蘇某某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值得說明的是,案件材料中,并無政府組成的事故調查處理小組對該事故作出的結論(為重大責任事故的定性,事故原因,相關人員的責任大小等)。樊律師初步判斷,該案改判的可能性較大。
樊律師向濱州中院遞交委托手續后,憑樊律師經驗,認為中院很有可能不開庭審理,而是可能書面審理此案。于是,向法院提出了開庭審理的申請,陳述了開庭審理的理由。
同時,樊律師著手準備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觀點,購買了相關方面的書籍。
經過一段時間,樊律師再次聯系中院與相關人員交流時,得知濱州中院并沒有通知檢察機關閱卷,準備書面審理此案,讓樊律師抓緊時間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樊律師有了不好的預感。于是想辦法加快了有利于己方觀點證據的搜集。樊律師認為,要想改變法院的主觀認識,讓其意識到該案定性有重大問題,必須拿出可靠的證據。于是樊律師靈機一動,決定運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辦法,讓相關部門出具書面回復函,證明駕駛挖掘機根本不需要國家有關部門發放操作證,就可以駕駛,公訴機關指控的前提條件不成立,樊律師先后向市住建局、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局四部門緊急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因為樊律師前期已經電話詢問了相關部門,基本確定現在駕駛挖掘機根本不需要操作證。目的是得到政府部門的書面回復,作為證據提交二審法院。
四部門的回函答復后,律師及時提交給二審法官。后樊律師又搜集了相關的判例連同相關的書籍、法律法規提交給濱州法院。
等樊律師再與中院溝通時,情況發生了變化,中院告知已經通知檢察院閱卷,準備開庭審理此案。這時,樊律師心理明白,這個案子有希望了。
不久,中院通過網上開庭審理了此案,因為疫情原因。開庭幾天后的2022年4月11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魯16刑終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對蘇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定罪及數罪并罰部分。
本案圓滿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