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通常包括出借方、供貨方、施工方等,是相對于借款
合同中的借款方、供需
合同中的購貨方和工程施工
合同中的發包方而言的。債權人啟動訴訟主張債權,對于已收款項的舉證責任是什么樣的呢?
即使長年執業某個領域的..律師,所面臨的問題、挑戰,也不比年青律師少多少,也一定是在不斷學.的路上,因為實踐沒有盡頭,源于實踐的理論、規定、解釋、經驗也在實時刷新、沒有窮盡,正所謂此一時彼一時。21世紀初,律師開始執業時,對有位年長律師講到該問題的情景記憶猶新,其代理了一起債權訴訟,在面對法庭問及債權人收到還款的證據時,以“債權人沒有已收款的舉證責任、認可的還款數額是對債務人舉證責任的豁免”,言罷之余是順利通過庭審詢問且勝訴的喜悅。
也曾請教過其他..律師講到,債權人在調查陳述階段明確收到還款數額的部分,不再負舉證責任。其實,表面上來看,認可債務人還款是對債權人不利的,是訴訟法中的自認,似乎不應再負舉證責任,但如果債權人有意無意調降收款額、提升未結款額呢?當然,債務人還可以舉證呢,但若是債務人一方恰恰未能有效送達、未能出庭、未能有效舉證呢?由此,法院判決失真、失衡的風險,亦或導致誤判
再審的可能都大大增加。所以,債權人的債權款額是一個應當通過債權人自身證材能相對確定的數字,是陳述、舉證后,受“虛假陳述、偽證”懲罰風險威懾后的固定的訴求結論,是多數情況下不會被法庭分配,但一定包括還款舉證責任在內、完成扣減收款后的權利。例外是從未收到還款、付款。
當代理無數債權人訴訟,從未舉證還款、從未被法庭堅持要求舉證還款、涉及到舉證還款但被對方陳述、舉證等解決問題,也都全部勝訴時,可以肯定的是,幾乎不會多想:已收款竟然也是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而想當然地認知,不會必然地成為執業保障,相反,或許我們注視該風險的眼睛正在受蒙蔽。
2022年秋的一個外地工程款債權案庭審,有驚無險。一是庭前調解無果后,對債務人公司員工代理的手續提出專業質疑,簡易程序的獨任法官并不以為然;二是法庭不安排有關債權事實的陳述,直接舉證;三是法庭直接要求債權人方提供已收款的證據,并明示裁判思路為,不提交已收款的證據,即使自認收款,也確定會駁回訴求,因為你為什么告的是這個數而不是那個數;四是當你對債務人還款證據多是復印件提出異議時,法庭一再表示已作好了結束審理的準備,他是在幫債權人審理,即使債務人方是復印件,仍然不會支持債權人訴求,除非完全認可。
細細想來,如果債權人代理人有一個債權人也負收款舉證責任的觀念時,對法庭的這些作法都很好理解,但當時情景之下,代理人因為才疏學淺,囿于知識和經驗的現狀限制,反倒對法官有了隱隱的“老頑固”認識,而主要的還是是圍繞案子走向考慮取舍,擔心法庭隨時結束調查、甚或直接宣判,確實律師必備地特點之一冷靜有了用場,至少要有客觀應對,也作了撤訴的準備,寧可東山再起,不可喪失權利。在和法庭平靜溝通后,法庭原則同意當即向千里之外的債權人核實。哈哈,令人一身冷汗的是,債權委托人除了堅持提供的收款表數據外,就是有的代收人不認識,債務人可能重復計算還款了云云,能感覺到的是,與庭前調解通話時的態度有所松動。不能等核實結束,當即申請法庭休庭,回去詳加核實、書面確認。最終就是,充水訴狀的后面,一定有一個縮水的判決。
簡單來說,對于已收款,一定不是債權人的免責之處,也許不用上來就提交已收款證據,也不當然成為債權證據的必要組成部分,但,總有某一個訴訟場景,或許就是債權人的舉證義務所在。穩妥,是執業律師的另一個必備特點,對于債權人訴訟,就請放一些注意力在那方面吧,就勞請委托人也為我們準備一下禁得起考驗的已收款憑證、明細,而不僅僅是表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