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兩個月可以回家嗎
拘役兩個月可以回家。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
看守所..審核后,報所屬公安機關批準。對于準許回家的拘役罪犯,
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并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二、拘役的追訴時效
拘役的追訴時效是五年。律師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六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所以一般而言適用拘役的犯罪,追訴期為5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三、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于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
執行場所不同。有期徒刑的
執行場所是監獄或者其他
執行場所,而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
執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
4.待遇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的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構成累犯;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以外,原則上不構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