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所購買的商業補充工傷
保險的
保險項目為工傷
保險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目的是轉移其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責任。
2、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的商業補充工傷
保險,受益人是被
保險人勞動者,則應當認定屬于人身
保險范疇,如果用人單位就此免除了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義務,其變相地成為該
保險的受益人,這與商業補充工傷
保險合同的約定不相符合,且該險種與社會工傷
保險具有不同的性質,兩者在法律關系、支付條件、支付主體、適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以
保險公司已支付商業補充工傷
保險理賠款為由免除其應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義務。
3、對于人身險,不論投保多少份,勞動者都可以兼得。
4、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
保險,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
保險補充賠償責任。因為人身意外傷害
保險同樣不屬于責任險,勞動者可以兼得,故應看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一項福利。
5、用人單位要想免除其責任,應投保雇主責任險,受益人應為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