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如何主張先訴抗辯權?人們在辦理抵押貸款的時候,往往要提供一個擔保人,擔保人會同貸款人簽署一份擔保
合同。相對于債務人的不安抗辯權,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擔保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履行自己的擔保義務,拒絕提供擔保。那么如何主張先訴抗辯權?我們透過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如何主張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應當把握以下四點:1、只有保證
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
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3、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若主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作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則保證人無從行使該抗辯權。4、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并不能否認或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二、先訴抗辯權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先訴抗辯權的法律效力為暫時拒絕履行保證責任。先訴抗辯權是一種民事實體權利,又稱檢索抗辯權、“順序利益”,是一般保證人專屬的抗辯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在主
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
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先訴抗辯權的法律效力可分為兩個方面,對于請求權人而言,是對一般保證人的請求權暫時受阻,須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執
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對于一般保證人而言,是對請求權的“阻卻性”和“延期性”,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并不是否認或消滅請求權和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三、未主張先訴抗辯權的后果是什么?
一般保證人未主張先訴抗辯權時,由于債務人、保證人對于債權人對同一內容的給付,而應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應認定彼此間存在不真正連帶關系,故一般保證人未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法律效果是在請求權人與主債務人、先訴抗辯權人之間形成了不真正連帶
債權債務關系,法院應當依法判決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透過上文,我們介紹了如何主張先訴抗辯權。擔保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是有一定條件的,必須是一般保證責任才行,并且當主債權人向保證人要求提供擔保時,擔保人才能履行先訴抗辯權。擔保人主張先訴抗辯權后,并不是說明就不用提供擔保了,這也是暫時的防御措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