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與相對方
合同履行順序是怎樣的?雙方簽署
合同后,各自就要按照
合同條款履行義務,當一方出現難以履行
合同,償還債務困難情況后,另一方可以行使抗辯權。抗辯權的種類很多,其中不安抗辯權是應用的比較多的一個。那么不安抗辯權與相對方
合同履行順序是怎樣的?下面我們聽聽我們的看法。
一、不安抗辯權與相對方
合同履行順序是怎樣的?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
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
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
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人與相對方關于
合同履行順序的關系是債權人先履行
合同。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且有履行順序在先的當事人行使。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
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為雙務
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
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由此可見,不安抗辯權與相對方在
合同履行方面是有先后順序的,不安抗辯人屬于先行履行
合同一方,其有確切證據證實相對方失去償還債務能力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及時中止
合同,要求相對方提供擔保。這樣一來,可以促使對方履行
合同,有效防范不安抗辯人遭遇
合同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