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賃
合同的解除條件是雙方合意解除,或者出現了法定解除
合同的情形即可單方解除。租賃
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存在有過錯的一方,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出現不可抗力導致
合同不能履行的,應根據公平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租賃
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么
租賃
合同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出現法定解除
合同條件。
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律師提醒您,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租賃
合同解除后果
租賃
合同解除的后果是:
1.房屋租賃
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過錯造成
合同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
違約賠償責任;
2.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
違約責任;
3.若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導致租賃
合同解除的,應根據公平的原則進行處理;
4.如屬于不可抗力導致不能繼續履行
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三、租賃
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如何確定
租賃
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在實踐中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訴訟前,當事人一方行使
合同解除權,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
合同,相對方有異議致雙方形成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行使
合同解除權符合
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解除
合同通知送達之日即為
合同解除之日。律師提醒你,當事人訴訟請求中未要求確認
合同解除具體時間的,可以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明確。
2.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徑行向法院
起訴或反訴要求解除
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行使
合同解除權符合
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應當判決解除
合同。
3.當事人雙方對
合同是否解除存在爭議,法院審理后認為主張解除的當事人無
合同解除權,
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
合同的,以雙方合意解除之日為
合同解除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