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小區里的人,一般都需要每月定時支付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費的金額依照物業管理
合同的約定。那么物業服務
合同有哪些分類?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律師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物業服務
合同有哪些分類
(一)根據物業的性質不同,物業服務
合同可以分為居住性物業服務
合同和經營性物業服務
合同。
(二)按照服務提供的所在階段不同,可以分為前期物業服務
合同和物業服務
合同。前者是指在物業銷售前,由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
合同,后者是指在建設單位銷售并交付的物業達到一定數量時,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的
合同。前期物業服務
合同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
合同生效時終止。
二、物業服務
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一)《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
合同或具有
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
保險、技術
合同或者具有
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薄;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三、物業
合同是屬于什么
合同類型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937條的規定,物業
合同被民法典單獨成一類,都屬于物業服務
合同類。物業
合同的特征如下:
(一)物業服務
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民事
合同。.慣上,物業服務
合同又被稱為物業管理
合同,但它與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職權而與相關單位簽訂的行政
合同具有本質的不同。
(二)物業服務
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委托
合同。物業服務
合同產生的基礎在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委托,但其與一般的委托
合同又存在差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委托
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
合同。"委托
合同是建立在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委托
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對對方的信任,都可以隨時解除委托關系。
(三)物業服務
合同是以勞務為標的的
合同。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是提供
合同約定的勞務服務,如房屋維修、設備保養、治安保衛、清潔衛生、園林綠化等。律師提醒您,物業服務企業在完成了約定義務以后,有權獲得報酬。物業服務
合同與涉及勞務提供的承攬
合同也存在本質的不同。承攬
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
合同。承攬
合同雖也涉及勞務的提供,但承攬人提供的勞務只是一種手段,并不是
合同的目的,承攬人應以其勞務產生某種物化成果,并承擔工作中的風險,如承攬人未完成工作,則不得請求報酬;而物業服務
合同以特定勞務為內容,只要物業服務企業完成了約定的服務行為,其余風險由業主承擔。
(四)物業服務
合同是諾成
合同、有償
合同、雙務
合同、要式
合同。物業服務
合同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就
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即告成立,無須以物業的實際交付為要件。物業服務企業是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參與市場競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沒有無償的物業服務,因此物業服務
合同是有償
合同;根據物業服務
合同的內容,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都既享有權利,又履行義務,因此物業服務
合同是雙務
合同;物業服務
合同因其服務綜合事務具有涉及面廣且利益關系相當重大,
合同履行期也相對較長,為避免口頭
合同取證困難的弱點,《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要求物業服務
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并且須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此其為要式
合同。
物業服務
合同分為居住性物業
合同和經營性物業
合同,一般居民小區都屬于居住性物業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