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5月尾,嫌疑人李某林家人約見本律師,說其子于2022年5月初被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刑事
拘留,涉嫌罪名為盜竊罪。本律師耐心地與家屬溝通了關于刑事案件偵查、審查
起訴、審判各階段的程序性規定,及與盜竊罪有關的法律規定及
量刑方面的規定,嫌疑人家屬當即決定委托本律師作為其子的辯護律師跟進后續案件程序。
接受委托后,本律師及時去
看守所會見了嫌疑人,了解了大概案情,后續多次與辦理本案的派出所民警進行溝通,但最終因本案涉多人作案,且嫌疑人屬于多次、流動作案,固無法辦理取保。
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
起訴階段,本律師及時去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閱卷,通過查看案件材料,本律師了解到本案涉案兩名被害人信息,于是多次與嫌疑人及被害人溝通,表明家屬愿意代為賠償,希望能夠得到被害人諒解,被害人開始明確表明嫌疑人年經輕輕不學好,應該得到教訓所以不諒解。
2022年8月,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1.2022年2月10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李某林伙同王某(已作
行政處罰)、戴某(在逃)、張某(在逃)去到佛山市順德區XX街道XX路XX花園,計劃以拉車門的方式實施盜竊,后趁保安不注意時,四人竄入負一層停車場內尋找無鎖車輛。陳某、肖某看到被害人譚某的粵XLXXX號牌車輛沒有關窗,于是打開車門進入車內實施盜竊,盜得現金人民幣1000元(以下幣種同)及一臺蘋果X手機(經鑒定價值1245元),被告人李某林等四人得手后駕車逃離現場。
2.2022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林伙同魯某(已作出
行政處罰)商量到佛山市順德區倫教實施盜竊,被告人李某林通過租車平臺租用一輛粵COXXX號牌小車,兩人駕車到達佛山市順德區倫教105國道旁,把租用車停放到路邊后,兩人下車沿著路邊停放的車輛進行拉車門。魯某在榮業汽車維修服務中心店門口發現被害人申某的奔馳(粵EKOOO)沒有上鎖,于是兩人以拉車門方式進入車內實施盜竊,盜得2500元后駕車逃走。
2022年5月11日11時30分許,民警根據視頻排查,在佛山市順德區××鎮××路××號××公寓××房抓獲被告人李某林。被告人李某林盜竊金額合共4745元,被抓后,李某林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由于被害人不肯接受賠償出具諒解,本律師仍不斷積極與本案被害人溝通,最終被害人在一審開庭前9天接受了賠償并且出具了諒解書給李林某。
2022年9月18日,本案在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辯護律師圍繞李某林犯罪情節、涉案金額、有無前科、及悔罪態度進行辯護,最終法院全部采納了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李某林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