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律師受理了委托人孫某委托,為其丈夫犯罪嫌疑人趙某的運輸毒品案件進行辯護。律師立即與委托人孫某進行了委托談話,得知犯罪嫌疑人趙某本人吸毒,他是因攜帶毒品海洛因45.5克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的,公安機關(guān)在給家屬的
拘留通知中告知說,犯罪嫌疑人趙某所犯的是運輸毒品罪。委托人孫某要求辯護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趙某爭取轉(zhuǎn)換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爭取較輕的刑事處罰。該案一案一犯。
肖律師立即向公安機關(guān)辦理該案的偵查人員處遞交了辯護手續(xù),并對該案的簡單情況進行了了解,情況與犯罪嫌疑人趙某妻子所說的基本一致。鑒于以上情況,辯護律師立即口頭向該案的偵查人員提出了對該案罪名進行調(diào)整的要求,該案的偵查人員答應(yīng)進行研究。不久,檢查機關(guān)對該案犯罪嫌疑人趙某批準
逮捕,但是該批準
逮捕的罪名已被調(diào)整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
該案在移送檢察機關(guān)后,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
起訴到法院。辦案律師立即前往法院辦案法官處遞交了辯護手續(xù),并查閱復(fù)印了有關(guān)的案卷。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隨后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開庭審理時,辦案律師又發(fā)表了本案被告趙某顯系初犯、偶犯;其本人當庭自愿認罪,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真實的悔罪行為的辯護意見。 請求法庭能夠考慮到對被告人趙某的諸多從輕情節(jié),對被告人趙某能夠依法從輕
量刑處罰。
法庭辯論后主審法官宣布休庭,合議后公開開庭宣判,判決認定本案被告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
評析: 該案是一起律師對本案被告趙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
刑事辯護成功的案例。該案辦案律師在辦理此案中的辯護成功的原因是:
該案辦案律師在本案中緊緊抓住本案被告趙某在
拘留時被認定運輸毒品罪罪名問題,在偵查階段就及時向辦案人員提出意見,并得到偵查機關(guān)的認可和支持,促進了罪名的提早調(diào)整。庭審時,積極從本案被告趙某顯系初犯、偶犯;其本人當庭自愿認罪,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真實的悔罪行為的角度出發(fā),發(fā)表辯護意見。使本案被告趙某獲得法院公平的判決,較好的保護了被告趙某的合法訴訟權(quán)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