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在履行
合同過程中,我們會遇到一個詞叫做不安抗辯權,而不安抗辯權對于不熟悉法律的人來說是一個相對陌生的名詞。許多人不知道如何正確行使它,那么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們整理總結了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知識,簡單跟您聊一聊。
一、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不安履行抗辯權作為先為給付方特有的一種權利,《
合同法》規定了行使抗辯權的條件和方式,其行使應具備以下條件:1、行使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是有效的雙務
合同中負有先行履行義務方。因為雙務
合同的債務具有雙務性,一方的權利即是另一方的義務,另一方的權利也是一方的義務,這樣,才可能存在一方履行義務而對方不履行義務致使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如系單務
合同,對方本無給付對價義務,故無“不安”之虞。2、履行義務有先后之分。雙方當事人只有對履行義務的先后期限有約定或按交易習慣應該有先后,先于給付方才可能享有不安抗辯權。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之間并無特別約定,
合同應同時履行,而不安抗辯權則是在異時履行的前提下發生的,且這種異時履行必須由當事人事先特別約定,如果
合同雙方約定同時履行義務或對履行先后沒有約定,
合同當事人則只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3、后履行義務一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這是一個客觀標準,也就是說經營狀況不斷變壞,如資不抵債、破產等。4、后履行義務一方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行為。從上述行為可看出當事人已無履行
合同的誠意,如不行使不安抗辯權,先于給付方勢必處于極端不利的地位。5、后履行一方嚴重喪失商業信譽,即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使人難以相信其能履行
合同義務。6、后履行義務一方有其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的,如當事人撤銷,分立等。7、行使抗辯權一方必須提供確切證據。為了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防止一方任意借口另一方不能履行
合同而中止履行自己應先履行的義務,導致交易不安全,影響
合同的嚴肅性,一方必須舉出另一方履約不能的確切證據。綜上所述,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是一個十分嚴肅的事情,當事人必須是有效雙務
合同中先行履行義務方且要提供確切的證據才能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當然,現實生活中的情況有時候是比較復雜的,我們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