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騙取受害人馮某信任后騙取其九千多元,檢方指控涉嫌詐騙罪
被告人尚某,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
拘留,經武漢市某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4月16日由某分局
執行逮捕。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尚某騙取被害人馮某的信任后,在洪山區某小區門口,以要馮某幫忙收取貨款為由,騙取馮某現金人民幣9600元。2018年6月27日晚,被告人尚某到稱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辦案過程及辯護思路】
尚某的妻子委托律師擔任其丈夫的辯護律師。接案后,律師多次到
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查閱所有相關材料,在研究檢方指控的事實和證據后,采取了為當事人做罪輕辯護的策略思路。
首先,被告人尚某犯罪情節輕微
當事人尚某的犯罪數額較小,詐取款項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不大;
其次,尚某具有自首的情節
當事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行為;
其三,從犯罪后的態度看,尚某在案發后悔認錯態度明顯
鼓勵當事人當庭認罪和積極退賠,獲取被害人的諒解,以獲得法院的輕判;
其四,當事人施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三、【裁判結果】
由于辯護策略思路得當,當事人也積極配合本律師的辯護思路,法院最終采納本律師的辯護意見,尚某得以獲得輕判,武漢某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尚某詐騙罪成立,判處拘役三個半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