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營業稅繳納
對于劃撥土地主要是指經過縣級政府以上的政府批準可以使用的土地,劃撥土地使用證啊,還必須要繳納一定的補償費以及安置費等各種費用,才能過將該土地交與使用,或者是國有的土地使用權無償的交給土地使用者。那么劃撥土地使用權營業稅是否要繳納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營業稅
營業稅稅收特點
1、征稅范圍廣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經營行為,涉及國民經濟中第三產業這一廣泛的領域。第三產業直接關系著城鄉人 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因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隨著第三產業的不斷發展,營業稅的收入也將逐步增長。
2、計算方法簡便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各種應稅勞務收入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三者統稱為營業額), 稅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高低影響,收入比較穩定。營業稅實行比例稅率,計征方法簡便。
3、稅率多樣化
營業稅營業稅與其他流轉稅稅種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稅項目的種類、品種設置稅目、稅率,而是從應稅勞務的綜合性經營特點出發,按照不同經營行業設計不同的稅目、稅率。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輸企業在我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
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外匯、有價
證券、
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合同,有
建筑物的,要約定
建筑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準,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與出讓限定條件有無實質性沖突、是否改變土地用途、成交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估價;
(4)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5)登記發證。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合同,有
建筑物的,要約定
建筑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準,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4)受讓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經批準不需辦理出讓手續而將轉讓費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5)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6)登記發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注意事項
1、必要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轉讓
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2、有關評估事宜咨詢。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控制國有土地轉讓價格,轉讓價格過低時,國家享有優先購買權。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并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3、有關稅費負擔的咨詢。 轉讓
合同簽訂之時,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準及數額進行咨詢,并對稅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根據有關規定,稅費的計算依據一般為土地成交價,若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的,則應以土地評估價作為計算依據。
4、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擔保問題。 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重點。轉讓
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采取司法限制。鑒于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轉讓。可通過與抵押權人協商,以其他擔保方式置換或以轉讓費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實現轉讓目的。
5、權屬變更程序與支付轉讓價款的相互制約。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
合同簽訂、國土部門審批、補辦相關手續、登記辦證等多個環節,有時還涉及抵押權解除等程序,故轉讓費的支付應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據轉讓程序設定付款期限與金額,體現相互制約與督促作用,以降低雙方交易風險。
6、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國有土地轉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變更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尤為突出。轉讓前的土地大多是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轉讓后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經規劃部門變更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且須繳納相關配套費用。有的雖不改變土地用途,卻需改變出讓
合同限定的
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用地條件。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
合同中約定清楚。
7、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于地上
建筑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定開發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
建筑物不得轉讓,故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往往是與地上
建筑物或附屬物一并轉讓。實踐中,多以轉讓房地產為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
建筑物價值相對較小,于土地而言不大,并不重視
8、應當關注的司法解釋
關于化把土地使用權營業稅繳納嗎這個問題,依據我國營業稅稅收特點的相關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營業稅也是需要交的。交納稅費是一個比較復雜的事情,涉及到的稅務知識也比較多,而且還有可能涉及到法律知識。所以對繳納稅務不太了解的,可以到當地營業局咨詢一下相關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