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醫患有哪些部門,職責是什么
在發生醫患糾紛的時候,我們一般是需要及時、理性的進行解決的,在進行解決的時候,我們是有一定的流程的,而且一般醫院也是有專門的部門來進行輔助的。那么,解決醫患有哪些部門呢?接下來,我們會為您介紹相關的部門以及部門的職責都是有哪些。
一、解決醫患有哪些部門
解決醫患有醫患關系辦公室
它們的職責是:
1、在院長、主管院長領導下,負責
醫療投訴、糾紛處置工作。
2、負責組織制定或修訂
醫療投訴、糾紛處置等相關制度及工作流程,并組織實施。
3、負責組織
醫療投訴、糾紛的接訪工作,協調相關科室及時處理。做好
醫療投訴、糾紛相關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各類檔案的保管工作。
4、負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做好
醫療糾紛接訪和調解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律師、涉案科室參加
醫療糾紛應訴工作。做好
醫療糾紛調解、
醫療糾紛應訴材料準備工作。
5、定期歸納、總結
醫療投訴、糾紛處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相關科室。
6、負責組織全院醫務人員進行
醫療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培訓工作。
7、做好上級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
二、發生
醫療糾紛怎么辦
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
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在我國,發生
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方式,即和解、調解和訴訟。
1、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
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
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
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和解應注意以下問題:
(1)醫患雙方的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就民事責任進行協商,不能規避當事醫院、當事醫務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
(3)參加和解的院方必須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和解,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認定合法有效。醫院的其他人員如參加和解,要持有蓋有醫院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其和解行為才合法有效。
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
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可見,已經鑒定確定為
醫療事故的,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介入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
3、訴訟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
醫療事故鑒定或者
醫療過錯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
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進行鑒定并不是
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系,以及產生了損害后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
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
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
在案由選擇方面,
醫療糾紛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類,包括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
醫療服務
合同糾紛,有些案件還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實際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案由進行訴訟。
那么,醫患雙方已經達成了和解或者調解協議,是否還可以提
起訴訟呢?應當說,醫患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和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應當認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協議對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不能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因此達成和解和調解協議也是可以提
起訴訟的。
在我們進行解決醫患問題的時候,首先一定要注意,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解決,不要使用武力等不理智的行為。另外,對于解決醫患有哪些部門這個問題來說,一般情況下,醫院是舍友專門輔助解決醫患矛盾的部門的,在產生糾紛的時候,我們可以找該部門進行解決。